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《民法典》系列(四十八)
核設施
指核動力廠(核電廠、核熱電廠、核供汽供熱廠等)和其他反應堆(研究堆、實驗堆、臨界裝置等);核燃料生產、加工、貯存和后處理設施;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。根據(jù)民法典第1237條規(guī)定,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(fā)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,民用核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;但是,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(zhàn)爭、武裝沖突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不承擔責任。
編輯:李敏杰
關鍵詞:設施 一詞 解丨 丨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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