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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盜搶的機動車發(fā)生了交通事故,應由誰承擔責任?
民法典第1215條規(guī)定:盜竊、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,由盜竊人、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。盜竊人、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,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由盜竊人、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。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,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。這意味著排除了機動車盜搶情形下所有人、管理人的責任。這一規(guī)定有利于對被侵權人的救濟,也彰顯了對盜搶機動車行為的制裁。
編輯:李敏杰
關鍵詞:機動車 交通事故 發(fā)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