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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兩條關于保險法的小知識,你知道嗎?
1. 在保險公司指定的醫(yī)療服務機構進行體檢的,是否免除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?
不免除,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》第五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保險合同訂立時,被保險人根據(jù)保險人的要求在指定醫(yī)療服務機構進行體檢,當事人主張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免除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2. 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死亡險,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是否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?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第四十四條明確規(guī)定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,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(nèi),被保險人自殺的,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,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。
保險人依照前款規(guī)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,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(xiàn)金價值。
故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,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(xiàn)金價值。
編輯:劉慧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