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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 這個“權”怎么用
【編者按】
教育部、人社部不久前聯(lián)合印發(fā)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(jiān)管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,要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,并進一步規(guī)范了高校職稱評審工作。這是自2012年《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將高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調整為省級教育部門后,有關職稱改革的第四份文件。值得注意的是,今年以來,《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》《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》《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(yōu)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》先后印發(fā),意在強化高校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。一系列強力推進職稱改革的政策文件,將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帶來怎樣的新局面?且聽各方解析。
每到年底,山西某高校教師陳鋒的心情,就像此時的天氣一樣,寒意凝重,因為一年一度的職稱評審開始了。
“真是難熬的季節(jié)?!标愪h沉沉地嘆了口氣,“評職稱是高校老師最大的事。”為評正高,陳鋒已經“熬”了四年,但依然感覺“遙遙無期”。前幾年,是因為論文等“硬杠杠”不達標,后來,好不容易發(fā)夠了文章,但因為學院沒有指標,只能“干等著”。而在這漫長的過程中,任何有關職稱的“風吹草動”,都會讓他的神經緊繃。
教育部、人社部不久前聯(lián)合印發(fā)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(jiān)管暫行辦法》,當天,陳鋒就盯著這份文件看了兩遍?!鞍言u審權下放給高校后,怎么管很關鍵,我們也最關心。這份文件對監(jiān)管有了明確要求,對我們老師肯定是個利好。”他告訴記者。
《暫行辦法》明確提出,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,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(lián)合評審、委托評審的方式,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。對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、程序不規(guī)范造成投訴較多、爭議較大的高校要進行整改等。
一年四份文件,劍指改革核心
一年之內連發(fā)四份文件,國家對高校職稱改革力度之大、程度之深,前所未見。
今年1月,《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》印發(fā),明確提出將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符合條件的市地或社會組織,推動高校等單位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職稱評審。十多天之后,《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》發(fā)布,取消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。這也意味著,高校可以自主評審副教授了。
4月,教育部等五部門發(fā)布《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(yōu)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》,再次強調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,并明確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,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、自主評價、按崗聘用。
11月,教育部、人社部印發(fā)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(jiān)管暫行辦法》,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后的監(jiān)管工作作出了明確部署。
四份文件,劍指同一核心——將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。對此,教育部相關負責人多次解釋:“當前,我國高等教育進入內涵式發(fā)展階段,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(qū),必須要加快推進高等教育領域‘放管服’改革,破除束縛高等教育改革發(fā)展的體制機制障礙,進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權,給高校松綁減負、簡除煩苛,讓學校擁有更大辦學自主權?!蓖瑫r指出:“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并不斷加強監(jiān)管,有利于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(xiàn)代化,有利于規(guī)范高校職稱評審工作,有利于激發(fā)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和創(chuàng)造性,有利于促進優(yōu)秀人才脫穎而出?!?/p>
規(guī)避放權后可能存在的問題和亂象
評職稱是項工程,更是場持久戰(zhàn),每個高校教師都深知它的“厲害”和“嚴酷”。
“新中國建立以來相當長一段時間,我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實行的是計劃分配和定額分配,國家主管部門不僅掌握著高校教師職稱的評審和審批權,而且還規(guī)定了職稱名稱、設置標準、工作量考核、晉升條件,等等。由于名額有限且高校缺乏自主權,教師為了評上職稱,往往使出渾身解數(shù),從而滋生了很多問題?!蹦祥_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陳超介紹,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,一直在采取積極措施落實、保障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,相繼下放了一些如職稱評審權、國家重點學科評審權等,推動了高校的去行政化。
“‘不評不甘心,參評很累心,落評更灰心’,這句流傳于廣大教師群體的一句話,形象地表達出一直以來高校在職稱評審中存在的問題,具體表現(xiàn)為行政強勢主導、重科研輕教學、片面追求論文和課題數(shù)量與級別等?!痹颇洗髮W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羅志敏說。
“近年來,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簡政放權,讓高校在教師職稱評審方面有了相當程度的自主權,可以根據(jù)學科發(fā)展需要設定職稱標準和配置名額。行政權力的干預程度逐漸縮小,而學術和專業(yè)權力的決定作用越來越大。”但陳超坦言,新的職稱評審制度,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注意,比如高級職稱名額依然嚴重不足,一些高校開始限制教師職稱申報次數(shù),掌握職稱評審權的教師濫用權力,因人設崗和戴帽下達職稱名額,教師學術造假,人事部門監(jiān)管不力,等等。
海南師范大學教育與心理學院教授沈有祿表示,在未將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前,省里為了照顧各高校間的均衡需要,可能犧牲了部分優(yōu)質大學中較高水平教師的評審晉升機會。下放至各高校后,由于學校各學院學科的發(fā)展規(guī)劃及地位不同,可能造成學院學科間的不均衡,不受重視的學科教師,晉升及聘任機會相對較少。
“正是因為認識到下放職稱評審權之后存在的問題和亂象,兩部委出臺了《暫行辦法》,肯定了下放教師職稱評審權的意義,但同時強調不能將這個權力下放到基層院系,學校負有主體責任,同時要對高校行使職稱評審權進行全面監(jiān)督,明確了監(jiān)管內容、方式和懲罰措施,對于規(guī)避放權后可能存在的問題和亂象,確保職稱評審的公平、公正、公開、透明和規(guī)范具有現(xiàn)實意義?!标惓f。
“高校須用好下放的權力”
“《暫行辦法》的出臺,并不意味著高校教師的職稱評審問題就能迎刃而解。為了讓廣大教師在這一攸關自身根本利益的職稱評審問題上放心、安心,高校還須用好這一下放的權力。”羅志敏坦陳,權力下放后,各高校的教師職稱評審條件可能變得良莠不齊,對此,高校應在確保副教授、教授最為根本、普適性標準的基礎之上,結合學校自身類型定位和學科發(fā)展需要制定相應的職稱評審標準。
他還指出,針對以往職稱評審過程中存在的諸如利用組織評審、專家集體評審的名義徇私舞弊,評審出問題無從追究、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老師投訴無門等問題,要明確評審組織者、評審者和被評審人的主體責任,須將責任明確到個人。同時,還要完善評審結果的申訴機制,建立責任倒查追究機制,加大對職稱評審違規(guī)行為的查處力度。
“沒有落實和執(zhí)行,政策規(guī)定再好也只能停留在紙面?!标惓舱J為,強化對評審人和被評審人的監(jiān)管和追責,才能維護教師職稱評審的權威性。要保障監(jiān)管和追責落實到位,就必須有負責任、敢于碰硬的權威領導和執(zhí)行機構。
“除了監(jiān)管工作之外,高校還需要理順和人社部門、編制部門之間的關系。要想真正做到高校人事權獨立自主,那么,人社及編制部門在各職稱的比例設置上就不應有過多限制,要讓高校根據(jù)自身發(fā)展目標、定位及學校教師隊伍發(fā)展規(guī)劃,合理確定各層級職稱教師的比例,獨立自主、公平公正地選拔與聘任真正優(yōu)秀的人才?!鄙蛴械撜f。
“要想真正解決教師職稱中存在的各種問題,根本之策是在增加供給方面下功夫?!标惓瑥娬{,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(fā)展和國家整體實力的不斷提升,以及高等教育規(guī)模的不斷擴大,我們必須按照合理的增長比例,實現(xiàn)教師職稱數(shù)量的有效供給,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教師職稱稀缺這一短板。
編輯:李敏杰
關鍵詞:評審 高校 職稱 教師